1.审核。机关文书部门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使用公文文种、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阅知。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经上级机关授权、委托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直接转请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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